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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郑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淮安区凯吉毛巾厂(个人独资)投资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用程序,遂转按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郑某通过网络���易等方式购买气枪零部件,后在位于本区淮城镇的凯吉毛巾厂的其办公室内自行组装气枪1支。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郑某又通过网络交易等方式购买模具、铅丝等工具,在凯吉毛巾厂办公室内制造铅弹。经现场清点,共计2008发。经鉴定,上述组装的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够正常发射5.5㎜铅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上述制造的铅弹性状与5.5㎜气枪铅弹相符。另查明:1、2014年10月10日,本区公安机关至凯吉毛巾厂向被告人郑某调查涉枪案件线索时,被告人郑某主动交代了其上述作案事实,并交出上述非法组装的气枪1支、全部铅弹和制弹工具数件。2、被告人郑某户籍地社区矫正组织受本院委托,通过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郑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郑某的���案供述,证人朱某证言,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分别作出的枪支鉴定书、子弹种属鉴定书,淮安市凯吉毛巾厂营业执照,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和归案情况说明、查无前科记录说明、网上交易记录截图、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户籍信息表,淮安市淮安区司法局出具的审前调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自购材料非法制造气枪铅弹2008颗,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被告人郑某的上述购买材料非法组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作为其非法制造弹药犯罪的酌情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郑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涉枪案件线索时,主动交代其非法制造弹药等作案事实,并交出涉案枪支、铅弹及其作案工具,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被告人户籍地社区矫正部门提出的审前调查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某从宽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本区公安机关扣押的气枪1支、铅弹2008发及其犯罪工具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鸿雁代理审判员  朱晴文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陶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