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信华与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邓信华,女,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罗阳,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信华与被告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信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信华负担。审判员马勋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丽萍(代)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