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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戈同保与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同保,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188号原告戈同保,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安徽省,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孙海波,系原告戈同保的同事,女,生于1990年,汉族,住内蒙古。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洞塘居委2组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同保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戈同保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同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戈同保负担。审判员  蒋小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 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