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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生明与张金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锁,张金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王铁锁,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金栓,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8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铁锁申请执行张金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 张          金          栓           偿           还          申          请执行人 借    款    本    金    4    万    元      及      利    息    。    二    、    由    被执行人 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案件执行费2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 的   财   产   信   息   ,   现   本   院     已     穷   尽   执   行   措   施   查   明   被执行人 确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          申   请   人   亦   提   供   不   出   被执行人 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           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云飞审判员李智审判员刘鑫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