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梁某,男,生于1985年6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周希平,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查、取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直至一审审理终结。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10日,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村民。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裕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本院审查管辖权异议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林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