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蒋红梅与马文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红梅,马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蒋红梅。被执行人马文元。申请执行人蒋红梅与被执行人马文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文元所有的川RF98**号雪佛兰科帕奇小型越野轿车一辆过户给申请人蒋红梅。二、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由蒋红梅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清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