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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任凤香与被告王素华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香,王素华,赵莲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766号原告任凤香,女,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翟延萍,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素华,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赵莲芳,女,现住公主岭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春华,女,现住公主岭市。原告任凤香与被告王素华、赵莲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凤香及委托代理人翟延萍、被告王素华、赵莲芳及委托代理人王春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凤香起诉称:2015年4月24日,其与王素华、赵莲芳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王素华、赵莲芳将其殴打致身体软组织挫伤及心脏病发作,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吉林国文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就诊及住院治疗。现任凤香诉至法院,要求王素华、赵莲芳给付医疗费4009.43元、护理费325.77元、误工费287.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5722.44元。王素华、赵莲芳答辩称:我们两家是地邻,2015年4月24日我们种完地,任凤香要挖我家地,说我家地占她家地了,王素华没让她挖,双方发生争吵,任凤香拿锹要劈王素华,锹被任凤香姐姐抢下来了。任凤香和王素华撕巴起来了,任凤香打王素华,王素华一躲任凤香就躺下了,赵莲芳没有辱骂也没帮王素华殴打任凤香,任凤香以前就有心脏病。任凤香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赵莲芳、王素华无异议。2、住院病历及医疗费收据。证实任凤香心脏病发后于2015年4月24日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门诊就诊。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7日在吉林国文医院住院治疗三天,二级护理三天,医疗费801.43元。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8日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就诊,门诊费2548元。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2日全结村卫生室处方药费660元。3、交通费票据800元。以上两份证据赵莲芳、王素华质证意见:我们没打她,看病与我们无关。4、任凤侠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我是任凤香的姐姐,4月24日我去我妹妹家和她去看地,赵莲芳、王素华也去了,王素华骂我妹妹又打她,我妹妹抽了,心脏病犯了。赵莲芳、王素华质证意见:有意见,说的不属实。赵莲芳、王素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公安卷宗材料:1、公主岭市公安局二十家子派出所询问王素华的笔录。内容:2015年2月24日,我妈让我去我家的地看看,到那之后,我就发现任凤香在挖我家种完的地,我俩就骂起来了,任凤香拿手中的挖地的锹打我左大腿侧面一下,我就捡了一块土块仍她,也不知道仍没扔到。任凤香又朝我仍了一个土块,打我腿肚子上了,紧接着任凤香就挠我头发,我就上去拽她头发,她就自己倒地上了,我就回家了。任凤香质证意见:打仗的事存在,不是我先动的手。赵莲芳、王素华无异议。2、询问任凤侠的笔录。内容:我是任凤香的姐姐。2015年4月,具体哪天我忘记了,下午两三点钟,我和我妹妹去她家地看看,到了一会,王素华和赵莲芳就来了,她们又吵吵起来,我不让她们吵,我妹妹就坐在地上,王素华还接着骂,任凤香就在地上捡了一个土块朝王素华扔过去,但没扔到,王素华的母亲说“你给我打”,王素华就上来拽任凤香的头发,还用拳头打任凤香脑袋,打几下我不知道,又用脚踹我妹妹大腿,我妹妹犯心脏病就躺地下了,后来就报警了。任凤香无异议。赵莲芳、王素华质证意见:说的不属实。赵莲芳没有指使王素华打原告,任凤香没受伤。3、询问任凤香的笔录。内容:2015年4月24日下午3点多,我拿铁锹到与王其昌家有争议的那块地,打算挖条沟,到那不大一会,王其昌家大姑娘(就知道叫小华)和他媳妇就到了,我挖沟,小华不让挖,说挖整死我,我俩就吵吵起来,我就捡了一块土块仍她,没打着,小华就奔我来了,用手薅我头发,把我拽倒在地上了,用拳头打我脸两下,被我姐拉开了,之后我就抽了,什么也不知道了。当时就小华打我了。任凤香无异议。赵莲芳、王素华质证意见:没打她。4、询问赵莲芳的笔录。内容:下午3点多,我听说我女儿王素华到和任凤香有争议的那块地去了,我就也去了,到那看见,任凤香手里拿个土块打我姑娘,仍到腿上了。任凤香和王素华就互骂,接着任凤香拿起铁锹要打王素华,任凤香的姐姐就拉着她,把铁锹抢下来。任凤香用手拽王素华,王素华顺手薅着任凤香头发就把她拽倒在地上了,我把王素华拉开之后,就回家了。任凤香质证意见:我没打她。王素华、赵莲芳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任凤香与王素华发生纠纷,双方厮打在一起,任凤香心脏病发作住院治疗。上述事实,本院调取公主岭市公安局二十家子派出所询问任凤香、任凤侠、王素华、赵莲芳的笔录及任凤香、王素华、赵莲芳庭审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任凤香主张其心脏病发作系王素华、赵莲芳所致,但根据任凤香的陈述、王素华、赵莲芳的答辩及任凤香、任凤侠、王素华、赵莲芳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材,不足以证实赵莲芳有殴打任凤香致其心脏病发作的行为,故赵莲芳对任凤香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任凤香、任凤侠、王素华、赵莲芳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认定,王素芳与任凤香在该起纠纷中发生厮打,后任凤香心脏病发作住院治疗,故王素华对任凤香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任凤香与王素华作为屯邻,应和睦相处,邻里之间,即便有了纠纷应采用合理方式解决,不应激化矛盾。纠纷发生后,任凤香首先用土块扔王素华,进而与其进行厮打,其对自身伤害事实的形成也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任凤香的合理经济损失,王素华应负担赔偿责任的50%,任凤香自行负担50%。任凤香各项经济损失:1、医疗费。任凤香主张医疗费4405.85元,其提供的住院病例及票据证实2015年4月24日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门诊就诊,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7日在吉林国文医院住院治疗三天,二级护理三天,医疗费801.43元,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8日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就诊,门诊费2548元。全结村卫生室处方药费660元。其中,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8日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就诊距离纠纷发生时间较长,不足以证实是此次纠纷所致,依法不予支持。全结村卫生室处方药费660元,因没有相关医院为出具的药品处方单据,对该笔花销不予支持。任凤香的医疗费为801.43元。2、误工费287.24元(89.08元×3天);3、护理费325.77元(108.59元×3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0元×3天);5、交通费,任凤香主张800元,并提供了正式票据。考虑到任凤香到医院就医的实际情况及住院天数,酌情保护200元。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14.44元。按责任比例划分后,王素华应赔偿任凤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7.22元(1914.44元×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一款(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任凤香经济损失共计957.22元。二、被告赵莲芳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素华承担250元,由原告任凤香承担2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乃明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代理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