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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尹厚建与秦声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厚建,秦声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495号原告尹厚建。被告秦声跃。原告尹厚建诉被告秦声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4.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8.22‰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秦声跃负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4月6日,原告尹厚建与被告秦声跃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款数额为4.7万元;利息按信用社贷款利率(即月利率8.22‰)计算;每年年底前还1万元。之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付息。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声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尹厚建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8.22‰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被告秦声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世罗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人民陪审员  施长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