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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索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索某。被告:赵某甲。原告索某与被告赵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某与被告赵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索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二女一男,长女赵某乙8岁,次女赵世煖5岁,儿子赵世晚3岁。由于二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及其家人变本加厉一起打原告,致使原告双耳失聪、精神失常,二人无法沟通,相互诋毁,从2013年秋天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大女儿随原告生活,二女儿和儿子随被告生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外债2500元由被告偿还。被告赵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虽吵架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原告是在2015年农历5月初3回娘家居住至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农历9月25日生一女儿赵某乙,2010年农历1月17日生次女赵世煖,××××年××月××日生一儿子赵世晚。现均随被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缺乏沟通,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5年农历5月3日回娘家居住生活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结婚登记证明所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标准来认定离婚与否,本案中,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并生有三个子女,原、被告应当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对此也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索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生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人民陪审员  叶贵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江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