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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汉连德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连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233号移送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汉连德,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本院在执行刑事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汉连德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股票、银行存款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万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