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3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文与林中学、林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435-1号原告马文,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林中学,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被告林凤明,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马文诉被告林中学、林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马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林凤明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将林中学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林凤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小井街房产予以查封;二、将被告林中学所有的蒙DFTX**号、蒙DZ3X**号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