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与段××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86号申请执行人吴××。被执行人段××。本院在执行吴××与段××离婚后财产纠纷(2009)塘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塘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福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