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何裕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裕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399号罪犯何裕荣,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清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裕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何裕荣等六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581.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裕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何裕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裕荣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30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90581.1元已履行人民币242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裕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裕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