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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坪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涛与许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许加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宋涛,城镇居民。被告:许加来,农村居民。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李家彩村石材城。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涛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价值18万元的财产石材加工厂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电锯等)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许加来所有的位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李家彩村石材城内石材加工厂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电锯等)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罗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