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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与被告李安红、李运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00号原告朱龙扬,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朱龙英,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俊方,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安红,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运群,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与被告李安红、李运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裴川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