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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龚某某、孟某某与汤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孟某某,汤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028号原告龚某某,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孟某某,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白洁,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孟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龚某某、孟某某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紫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