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审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闫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闫华,韩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312号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被申请人闫华,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申请人韩素红,女,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汝人口征决字(2014)0302219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二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5517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二被申请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