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015浏民初字第00329号蒙永宏、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湖南科兴继蒙制药有限公司、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永宏,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科兴继蒙制药有限公司,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蒙永宏,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生物医药园。法定代表人刘秀英。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爱民,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科兴继蒙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生物医药园纬一路。法定代表人邓学勤。第三人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邓学勤。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永宏、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兴继蒙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科兴继蒙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永宏、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科兴继蒙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蒙永宏、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周友庚助理审判员  周 洲人民陪审员  高承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