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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勇与淄博群沃农牧有限公司、刘宝元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勇,淄博群沃农牧有限公司,刘宝元,王继光,王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金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淄博群沃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宝元,经理。被执行人刘宝元。被执行人王继光。被执行人王继庆。申请执行人金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群沃农牧有限公司、刘宝元、魏红霞、王继光、王继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32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