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军与李景国、何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李景国,何俊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12号原告林军,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景国,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何俊良,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林军诉被告李景国、何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军负担。审判员  郑伟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粤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