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疏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曾永会与疏附县宏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疏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疏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会,疏附县宏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疏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曾永会,女,汉族,1959年3月28日出生,个体户,籍贯重庆市璧山县,住址喀什市。被告:疏附县宏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疏附县。法定代表人:皮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永会诉被告疏附县宏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疏附县宏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志林向本院说明其无法到庭应诉;但是,在预定开庭日期前,被告疏附县宏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敦促租赁物实际使用人贾宝强与原告达成协议,由租赁物实际使用人贾宝强支付给原告曾永会租赁费7000元(2015年8月10日,在本院当场通过农业银行卡转账已付清),原告曾永会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原告曾永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永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曾永会负担。审判员 :石兴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