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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黄××与兰×1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48-1号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兰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怀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兰1应给付婚生子兰2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抚养费9000元。被执行人兰1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兰1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兰1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兰1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3)怀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被执行人兰1应给付婚生子兰2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抚养费9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黄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兰1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兰1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施章义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