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929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已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袁丽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索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