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210号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成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价值10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其享有使用权的座落于合江县合江镇明家坝村八社工业用地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明家坝村八社的工业用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前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设置新的权利负担。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存款10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禹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