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军生诉被告陶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生,陶美玲,李建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罗军生,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陶美玲,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李建多,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罗军生诉被告陶美玲、李建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军生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生撤回对被告陶美玲、李建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罗军生承担。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