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旭申请执行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10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484.15元(本金122840.47元、利息1612.28元、诉讼费1289.40元、执行费17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