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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占权与赵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权,赵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王占权,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赵光,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占权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光审 判 员  那兴邦人民陪审员  孙红军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