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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春元诉被告张梨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元,张梨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胡春元,男,汉族,1938年生,住项城市水寨镇。被告张梨霞,女,汉族,1979年生,住项城市胡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元诉被告张梨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春元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必瑞审 判 员  夏淑琴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苏红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