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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治、魏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魏妍,龙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魏妍被执行人龙治本院受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15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志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