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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葛新文与黄廷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新文,黄廷献,黄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675-1号申请人葛新文,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岳坊镇。被执行人黄廷献,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黄黎明,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廷献、黄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人葛新文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廷献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耿曹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