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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与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槐坎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旭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金,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都永斌,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108号久阳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定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以查明有关事实为由而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合计人民币8650元,由原告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