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与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槐坎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旭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金,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都永斌,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108号久阳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定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以查明有关事实为由而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合计人民币8650元,由原告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