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苗海腾、张霞与定陶县人民医院、菏泽市立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海腾,张霞,定陶县人民医院,菏泽市立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苗海腾,市民。申请执行人张霞,市民。被执行人定陶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定陶县站前路A段056号,法定代表人:冯勋安。被执行人菏泽市立医院,住所地:菏泽市曹州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赵利华,院长。本院在执行苗海腾、张霞申请执行定陶县人民医院、菏泽市立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衍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