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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郑玩仙与汕头市造纸实业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玩仙,汕头市造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812号原告郑玩仙,女,汉族,1957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告汕头市造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原告郑玩仙诉被告汕头市造纸实业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原汕头市造纸二厂的退休职工。2003年7月30日,汕头市造纸二厂经职代会表决通过,改制为由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被告。根据《汕头市造纸二厂改制实施方案》,被告应预缴2035200元用于支付其退休人员共184人的医疗保险、特区补贴等费用至各人75周岁。但在改制后,被告未按上述改制方案办妥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特区补贴等费用。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损失达2835200元,其中原告个人医疗保险费用损失共154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费用损失15400元。本院查明:汕头市造纸二厂于2004年6月由汕头市人民政府主导实施改制。原告系原汕头市造纸二厂职工,因被告未为其投保医疗保险,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同日,该会作出汕劳人仲案字(2015)2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于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的诉求是在企业改制中所产生的的权利义务纠纷,但因该企业非自主改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故原告的诉求不属民法的调整范围,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玩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壮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慧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