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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振明精密钢管厂与济南邦德钢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邦德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市振明精密钢管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邦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前屯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森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俊迪,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振明精密钢管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寨门村。负责人胡雅妹,该厂厂长。上诉人济南邦德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振明精密钢管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0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济南邦德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邦德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邦德钢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上诉人济南邦德钢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飚审 判 员  沈君代理审判员  缪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