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锋与徐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524号原告陈锋。委托代理人仰校,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民。原告陈锋诉被告徐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锋的委托代理人仰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锋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以下币种同为人民币),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告,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徐国民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2、被告徐国民支付原告陈锋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差旅费人民币2,000元等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徐国民承担。被告徐国民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曾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经结算,被告于2015年2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明确:今向陈锋借到100,000元,借期为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若到期无法清偿本息的,则应先清偿利息。借款用于周转,借款人同意按期还款付息。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的,借款人愿意承担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该借款合同并注明:现金已收到100,000元。之后,被告未能还款付息,经催讨无果,故原告于2015年4月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表示,因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故坚持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并由律师赴法院开庭,为此发生了律师费3,000元及交通费826.50元,依约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同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826.5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致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汇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火车票、出租车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等为凭,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现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并由律师赴法院开庭,为此发生了律师费3,000元及交通费826.50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及交通费票据等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因该两笔费用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为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视作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锋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徐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锋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徐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锋律师费3,000元及交通费826.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徐国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梁审 判 员 吴 文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