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督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显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显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督字第00023号申请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查正巧,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显永,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马鞍山市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7月28日发出(2015)雨民督字第000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显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显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8月10日(2015)雨民督字第000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喻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小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