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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官章诉李孝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王官章,曾用王官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杏娟、刘秋爽,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孝峰,男,汉族。被告杨桂霞,女,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官章及委托代理人郭杏娟、刘秋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孝峰、杨桂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孝峰与被告杨桂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李孝峰两次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付息,为此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4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起诉之后的利息另行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孝峰、杨桂霞未答辩。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李孝峰向原告王官章借现金2万元,并给王官章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官张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借款人:李孝峰,2014年7月10号”。2014年10月24日,被告李孝峰向原告王官章借现金15000元,并给王官章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官张现金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正),2014年10月24号,借款人,李孝峰”。另查明,李孝峰和杨桂霞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孝峰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因原告与被告在借条中对借款期限和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6月11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因被告李孝峰和杨桂霞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杨桂霞与李孝峰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孝峰和杨桂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官章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1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驳回原告王官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李孝峰和杨桂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