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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涂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32号原告涂某,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郑艺华。被告梁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涂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高美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肖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