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涂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32号原告涂某,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郑艺华。被告梁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涂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高美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肖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