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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隋先利、郑晓华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隋先利,郑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隋先利。被申请人郑晓华。申请人隋先利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晓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隋先利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隋海波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隋先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晓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隋海波所有的位于××房屋壹处。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由子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