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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安立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庄国丁与三明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安立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庄国丁,三明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福建省安立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久桂。原告庄国丁,男。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龙叔能,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旗洪。委托代理人俞裕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安立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庄国丁与被告三明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安立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庄国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福建省安立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庄国丁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安立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庄国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19元,减半收取15,359.5元,由原告福建省安立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庄国丁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兴人民陪审员  冯正泉人民陪审员  雷动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