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正杰与陈淑晓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淑晓,朱正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晓,男。委托代理人:杜作家,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正杰,男。委托代理人:李季鸿,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淑晓因与被上诉人朱正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