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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徐冰、徐文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徐冰,徐文奎,李云仙,浙江艾力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被执行人徐冰。被执行人徐文奎。被执行人李云仙。被执行人浙江艾力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冰、徐文奎、李云仙、浙江艾力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徐冰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盛元慧谷花园3幢4单元601室房产[房产所有权证: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杭滨国用(2011)第012082号]。同日,在第一次拍卖中由竞买人张永华(公民身份号码:××、蔡丽圆(公民身份号码:××)以249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徐冰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盛元慧谷花园3幢4单元601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徐冰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盛元慧谷花园3幢4单元601室房产[房产所有权证: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建筑面积:158.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29.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杭滨国用(2011)第012082号,面积:4.4平方米]一套,归买受人张永华(公民身份号码:××、蔡丽圆(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张永华、蔡丽圆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