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木隶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木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梁嘉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兵,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员工。被告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学府春天西侧)。法定代表人郑仁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木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棣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木隶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7日,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木隶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9元,依法减半收取2144.5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