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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立平、黄凯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立平,黄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云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祥发,明溪县夏阳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陈立平,男,汉族,务农,住明溪县。被执行人黄凯燕,女,汉族,务农,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立平、黄凯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明执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立平、黄凯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明执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九金审判员  吴荣清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晏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