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香诉被告田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香,田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969号原告张生香,女,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田娟,女,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香诉被告田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香因与被告田娟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生香承担。审判员 蔚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