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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瀚文与被申请执行人李雪亮婚姻家庭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瀚文,李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刘瀚文,住所地白山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李雪亮,地址×××。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刘瀚文申请李雪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一初字第2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雪亮应支付申请人刘瀚文案款66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