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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仕钰与深圳市优品易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钰,深圳市优品易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李仕钰,男,X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深圳市优品易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付柱华。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99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优品易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优品易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8725.8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优品易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775.81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武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