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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顿某甲与被申请人曹某、第三人顿某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顿某甲,曹某,顿某乙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特字第1号申请人顿某甲,女,5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曹某,女,8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第三人顿某乙,男,5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顿某甲与被申请人曹某、第三人顿某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顿某甲撤回申请。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