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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非审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付政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付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非审字第124号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五里铺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吕修彦,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付政,1983年10日6日出生。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付政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桥东计征决字(2015)100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9832.5元。经本院审查,桥东计征决字(2015)100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桥东计征决字(2015)100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米燕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