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5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佟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佟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396号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8层。法定代表人:李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戊辰,男,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佟淑梅,女,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佟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立涛 来自: